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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管理,实现政府网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省、设区的市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县级政府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遵循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打造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承担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管理职责。各市县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办公室承担本市县、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省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机构编制、信息化主管、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是全省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办公厅(室)、部门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内容保障、技术保障、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省、市县(区)政府应当开设门户网站。省政府部门、设区的市政府部门可以开设部门网站。省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县级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单独开设政府网站。

  (一)市县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省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应经本市县、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设区的市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区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应经本部门、本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开设政府网站获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英文域名;向机构编制部门按流程注册中文域名,提交加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标识申请;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

  (四)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应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八条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以本市县、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政府网站应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使用域名,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部门网站使用□□□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市县、本部门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中文域名结构为单位全称.政务或单位全称.公益。

  海口、三亚等设区的市政府门户网站可使用□□□.gov.cn结构的域名,部门网站和区政府网站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本区政府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中文域名结构为区划+单位名称.政务或区划+单位名称.公益。

  第十条政府门户网站不得擅自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次,临时下线天。

  (室)或省政府部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

  (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

  (一)头部标识区包括网站名称区域、搜索和导航部分。网站名称区域应醒目展示网站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展示中英文域名、徽标(Logo)以及多语言版、简繁体转换、RSS订阅和邮箱入口。搜索功能应放置在明显位置。导航部分放置网站的频道或栏目,频道或栏目不宜过多,通常为单排显示。

  (二)中部内容区应遵循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阅读习惯,科学合理设置布局架构。集中阅读区应统一展示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重要栏目和内容。

  (三)底部功能区应列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网站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站点地图等内容。

  1种主色调,合理搭配辅色调,总色调不宜超过3种。使用符合用户习惯的标准字体和字号,同一类别的栏目和信息使用同一模板,统一字体、字号、行间距和布局等。

  +个性化模式,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设置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标准化区域功能栏目,各单位根据工作特点自主设置个性化区域服务栏目。各政府网站布局架构、图标、字体等应与省政府门户网站保持一致,实现全省统一模版设置、统一标准服务、统一用户体验。政府网站如需调整标准化区域功能栏目,须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个性化区域服务栏目是各市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地特色、本部门职能打造的专属品牌栏目和提供的特色服务。

  第十八条信息发布板块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国务院信息转载、政务动态、数据发布、数据开放、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报等栏目。负责人信息应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转载信息的,应注明来源。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九条解读回应板块包括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栏目。政策解读栏目包括文字解读、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子栏目,文字解读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由政府网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应相互关联。回应关切栏目主要对涉及本市县、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网络谣言等,及时发布的回应信息。

  第二十条办事服务板块包括在线办事、便民服务等栏目。在线办事栏目区分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对应链接全省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集中提供网上办事、结果公示、结果查询、咨询评价等在线服务。便民服务栏目主要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交通、婚育、工商、税务等服务事项,集中提供查询、在线办理等便民服务。

  12345热线等栏目。政府门户网站应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信等功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办事服务类栏目应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提供留言评论等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设区的市)平台。省级平台为省级政府部门、县级政府和未设区的市级政府提供服务,市级平台为本级政府部门和区政府提供服务,县级及以下政府不再建设技术平台。市级平台应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

  ;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同时,应具备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等系统和数据库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第二十五条省级平台同时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省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通过全省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对省级、市级平台上各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统一管理,实现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基于信息资源库、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从用户需求出发,实现全平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资源相互调用和信息共享互认。

  第二十九条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及时处置安全风险。留存网站的运行日志不得少于

  6个月。网信、信息化主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的指导。

  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重点审看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或非常时期,应安排网络安全、服务器安全运维人员值守机房,保障网站运行畅通安全。

  30%,每次抽检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

  ;对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并逐级提交至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应公开。

  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对存在问题较多或不按要求整改的,直接约谈主办单位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多次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